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设立农副产品市场,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设立农副产品市场,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 立,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2.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 管理人员。农副产品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求,依照当地农副产品市场建 设标准或参照《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农副产品市场)》有关规定建设;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 安全、检测、卫生、计量、环保、公用服务和消费者投诉等设施,配备与市场规 模相适应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检测等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出 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 推动市场升级改造。 3.摊位设置应当符合经营和食品安全需要。为避免交叉污染,摊位设置应合 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 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 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活禽经营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 有关禽流感防控的要求实行水禽区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宰杀区域相对 封闭,销售区、宰杀区、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经营餐饮服务应设 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 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 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以合同形式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农副产品安全管理责 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 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经营者在 核定的摊位或场地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并加强市场文化 建设,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 (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