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
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 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____至____学时的;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情节较轻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与、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第1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