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796号

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7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男,布依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万

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7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 第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男,布依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万某某妻子,女,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雅茹,监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监理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 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多处认定混淆不清。 本案只是单纯的因被上诉人扣押我的证件拒不归还,致使我在长达一年中无 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所造成损失赔偿案件,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联。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无视已经质证的关键证据和重要事实,枉法臆断。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错误,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0元, 并纠正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应错误。 被上诉人监理公司、吴某共同答辩称,万某某的相关证件只是存放在我处, 与其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关联。 我处收到万某某证件当时就给其开了收据,我处拿万某某的相关证件是以备 上级部门经常来检查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 其中某个证件的取得,需要挂在我处才能拿到,万某某将相关证件放在我处 也是证明其能够从事该工作。 还有万某某的相关证书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故不影响其找工作。 再有,万某某离开我处,也未把其负责的工作进行交接,所以我处不应赔偿 万某某30000元的损失。 吴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个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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