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章-配变电所

4 配变电所一 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1 去工业化色彩,如取消原规范所址选择中第4.2.1条8款 (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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