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_0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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