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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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08-3109:19:42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经审判 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 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解释二》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解释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 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 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就劳动 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 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须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竞业 限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以及集体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社会保险 费争议、工伤赔偿争议、欠薪逃匿纠纷等问题,确定根据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 制度的调整状况,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针,适时出台解释。 从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始起草《解释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 的意见。2004年底,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又 根据立法部门的建议,将解释草稿中可能与劳动合同法重复的内容予以删除,进一 步征求意见。2005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依法及时处理企业劳动纠纷,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抓紧对有关法律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处理 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再次调整了《解释二》的内容,立足于解 决实践的亟须,确定对有些现在还不成熟的意见留待今后逐步解决,解释稿进一步 修改后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 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通过了这部司法解释。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劳动法是一个 新的法律门类,颁布实施专门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在我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劳动用工由国家统包统管,国家是劳动用工的唯一主体,国 家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太关心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内 容,即使产生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渠道予以解决。 劳动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的渠道,但广大劳动者对依法维权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习惯,产生纠纷往 往找错了解决的部门,错过了仲裁的时机;还有一些劳动者不懂得依法维权,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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