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实施细则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在校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

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 第一条 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应 第二条 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 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 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 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义 第三条 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 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 难群体。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在校学生人数、资助面和资助标准,提出资金需 求测算方案,编制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达。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时,应向偏远乡 镇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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