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 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 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 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 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第1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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