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章 总则 第一条条 为加强强对本市出出租汽车的的管理,维维护出租汽汽车乘客和和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益,保障出出租汽车正正常营运秩秩序,根据据国家有关关规定和本本市实际情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章 第一章总则 条强出的维汽和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 益出正秩据关本情定 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条行内租企人租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 立车的出调均本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条市车是租理主负 第三条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 市汽管督 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行务公安技等关各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 责对车督 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条出的管坚规一鼓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 协的 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条汽运当会 第五条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章管 第二章资格管理 条汽者备件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验符数辆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 的所的放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 的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 的员制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