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供热保障: 第一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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