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XX年4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XX年4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经加工制作,以提供植物养分为 主的商品有机、无机和生物肥料类,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 调理剂类,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产调节剂类以及兼 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制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的生产(含肥料分装,下同)、 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 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 料登记的有关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肥料生产的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生产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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