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新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渝一中民终字第3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双碑街88号附3号。法定代理人周荣昌,该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渝一中民终字第3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区双碑街88号附3号。 法定代理人周荣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戈,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曼佳,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 族,住××市××区六洞村14号3-1. 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昌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仲曼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 (XX)沙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讼争房 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承认逾期交房,且不能证明其在 房屋竣工验收后通知原告接房。因此确定一审宣判之日为违约期限的 截止日,对双方比较公平。本案合同签订于XX年10月,重庆受“非 典‘’影响是在XX年4月至6月,因此”非典“影响不能成为被告 免责的事由。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以不超过同地段房屋租金的 百分之三十为衡量标准,经比较,原告要求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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