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LT(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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