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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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 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 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 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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