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计生条例汇总[修改版]

第一篇:宁夏计生条例汇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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